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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元的成交项目能否一弃了之?

  • 发布时间:2020-09-06
  • 发布者: yzzbgs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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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元的成交项目能否一弃了之?

建设第一传媒连续报道了投资额2亿项目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28元中标这一事件《曝光台|投资额2亿项目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28元中标》、《曝光台|28元中标事件-后续进展》。事情的大致经过如下:

重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的一个项目引起了建设第一媒体的关注,项目为“重庆铜梁区淮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采购 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购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总投资为2亿元,建设工期300日历天,服务金额0元至80万元,项目要求:中介单位需明确审计服务团队,团队中委派人员至少4名,均应具备相应资质且为本公司人员,并不少于2名委派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结算审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资金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验收程序控制、质量及安全现场控制等内容。通过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标人,最终28元中标。

有一个更正:这一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于采取的是非招标方式,此事件中的中标人应该为成交供应商,中标应该为成交。

后续的发展如下:

28元中选人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表示:我司于9月3日,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参加铜梁区淮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釆购,在竞价过程中,我司工作人员误将报价单位“元”当作“万元”,以致于将28万元报成28元,导致远低于成本中标。该问题均系我司失误造成,与中介超市交易系统无关,也主动及时跟招标业主汇报沟通放弃中标。我司对系统操作的失误深表歉意,但绝非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今后我司将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审慎报价,望各位同行以我司为戒, 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共同抵制恶意低价,共同维护交易秩序。

采购人 表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系统没有问题,投标人误报28元已经严重低于成本价,并已主动放弃28元中标 。

 

从双方的表态看,采购人接受了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放弃成交的结果,没有进一步追究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

但是,这样可以吗?

按照重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告的采购方式为“竞价”方式,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这一采购方式,财政部也没有认可过这一采购方式,我的看法,这种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询价采购(当然可以进一步讨论)。因为需要确定法律适用,确定采购方式是确定法律适用的前提。

如果是询价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这一事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讨论。但是,如果这样的事件,没有处罚,没有法律后果,一定会不断出现。因此,如果此事件构不成情节严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情节严重”。

如果认为构不成情节严重,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我的看法,民事责任不能放任不管。因为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招标通知书发出,构成承诺,拒绝订立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招标投标法》的修法方案即持这一观点。按照这一观点,非招标采购方式,成交通知或者成交公告在法律性质上与中标通知书一样,一经发出,构成合同成立。此时,成交供应商拒绝订立合同,也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对成交供应商实施行政处罚,采购人也应当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成交供应商的如下解释:在竞价过程中,我司工作人员误将报价单位当作万元,以致于将28万元报成28元,能否可以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呢?我的看法,不能。首先,投标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由供应商专人负责,与普通民间交易不同,这一理由很难免责。就如股票交易中,如果点错一个小数点,很难成为专业人士、甚至普通股民免责的理由,因为这是专业的交易活动。其次,即使这种理由能够免责,也需要成交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但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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