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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服务应当如何采购?

  • 发布时间:2020-09-09
  • 发布者: yzzbgs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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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服务应当如何采购?

这两天讨论的28元成交项目”,属于工程咨询服务,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有些讨论已经扩大到了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问题了。

28元成交项目”的讨论,天津市塘沽交易中心陈曦给我留言:“何老师,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中介超市是有管理办法的。不属于强制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才适用中介超市。而且管理办法针对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是有限制措施的。至于采购人不追究民事责任,这属于普遍现象,因为大家一般不会给自己多找事的。”我查“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的官网,没有查到相关规定,在百度上搜索“重庆市”、“中介超市”两个关键词,也没有搜索到。由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很难理解其发布的管理办法具有选择包括主体在内的交易对象。

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于“28元成交项目”的采购资金是80万元,不论该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集采目录,都应当属于政府采购,但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在操作中,该项目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执行,只能说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能把本来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于该项目没有执行政府采购而否认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属性。

至于采购人不追究违约供应商民事责任,这是我认为很重要的事情,亟需改变这一现状。我想,对于这一现状的不合理、甚至违法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不能认为这是现状,所以就是合理的。

28元成交项目”的讨论,引起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钟泉会长的关注。钟会长回应讨论时引用了一些业内人士的观点,我认为这涉及了工程咨询服务应当如何采购这一问题。

如:“我这里也有个案例。一个规模不少的城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了避免一些领导打招呼推荐中介机构,嫌麻烦,就把服务价格定得很低,部分优秀企业放弃了这个客户。入围的单位有能力的如果做就赔钱,大多选择不做,只有一些无知无畏的公司在做他们的项目。几年下来,整个集团成本管控工作一塌糊涂,高管中层干部纷纷落马,该主要领导现已离开,留下一个巨大的乱摊子。这样的领导,怕麻烦,怕担责,不从自己职责出发,而是从自己不担责出发,对于社会和单位伤害巨大。对于中介服务这个态度,对于其他业务也是这种心智模式,所以,公司才会出现这个样子。您所说的那个案例,表面是中介机构不争气,其实背后主导的是政府分管部门的负责人无担当,不作为的原因。有两点应该深思:1.按照服务质量选择咨询单位是国际惯例,用网上超市的形式选择中介机构这种方式本身就不恰当;2.采用网上超市这种形式,整个流程需要优化,一个投标人的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成本太高。我觉得最先被追责的是网上超市的主管方,他们的失误造成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1.行业里要倡导以服务质量选择咨询单位的理念,让这样的理念成为相关方的共识。2.大型的咨询单位放弃网上超市这种采购形式,把这部分市场留给小规模的咨询机构。3.组织行业里专业人士深挖一下形成这种怪诞现象背后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心机给浮现出来,把这些心机造成的危害传递到政府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把这些行为列进黑名单,这样才能有所转变。”

对于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时不应该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内容,这应该是一种共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这样的服务类采购,价格权重可以低到10%,显然,也没有把价格作为主要评审依据。但我们为什么会屡屡出现以低价作为确定中标(成交)的主要甚至唯一因素呢?我的看法,首要的原因,是很多地方、很多单位、很多领导对此存在误解。如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规定的选取方式有三种,(1)随机抽取,(2)竞价选取,(3)直接选取。随机抽取没有任何竞争性了,我们不作讨论。竞价选取和直接选取,价格会成为选取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因素。如竞价选取,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规定,“最终报价最低者即为中选人,该最低报价即为合同价格。”为什么大家认为,如果只考虑价格,大家普遍会接受,考虑服务质量,大家不会接受?我的看法,问题出在,工程咨询行业,还没有形成公认的、客观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当然,我也承认,要形成这样的标准,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这一难事,恰恰是行业协会、业内领袖等需要完成的工作。

钟会长还引用了方俊教授如下看法:“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包和世界银行及FIDIC组织等国际机构通行惯例。但这些招釆规制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制环境和市场主体良好的诚信行为基础之上。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完备,但弱在执行;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惩戒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欠缺,亟待提升。因此,目前市场条件下,照抄照搬国际通行低价中标原则,无异于东施效颦,只会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包括造价咨询业在内的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对方俊教授的看法,我有如下看法:第一,工程咨询服务类采购,一般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其实,不是服务类的采购,一般也是最低评标价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毫无疑问的是,工程咨询服务类采购不能主要评审价格。因此,方俊教授的看法不能用于工程咨询服务类采购。第二,涉及国际通行做法,不论哪一种,都存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如果存在不诚信的中国特色与采购需要诚信的矛盾,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是改变中国不诚信的现状还是放任不诚信的现状?如果认为,必须等待市场诚信了,我们才能采用市场经济通行的做法,那么,大概率是,这种诚信永远不会到来。这就像中国行人闯红灯的现状,我们是等待国人普遍遵守交通规则再对闯红灯的人罚款,还是先对闯红灯的人罚款以期改变国人闯红灯的现状?我想,如果是前者,国人永远不会普遍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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