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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作和PEP

  • 发布时间:2020-08-04
  • 发布者: yzzbgs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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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作和PEP

作者:大岳咨询董事总经理 蔡建升

 

PPP传入中国以后的中文翻译及简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统一,甚至目前仍有些混乱,影响了有关PPP的交流和效率。本文简单做些分析和归纳,供业内同仁参考。

2013年以前官方文件很少用到PPP及其中文名称,中文叫法限于学术界及非正式场合使用,说法也不统一。据我的观察,对PPP的中译有多个版本,比如:公私合作、公商合作、政企合作、公私合营、私有化等,其中公私合作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一些。

2014年财政部在推动PPP制定政策时遇到了PPP的中文翻译问题,英文单词PPP是不能在正式政策和法规中出现的。由于中国的市场主体是国有企业,再将PPP译作“公私合作”就不合适了,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从此,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都使用这种译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简称是什么呢?在正式政府文件中没有出现过。学术界和PPP有关各方使用简称时多数仍然沿用2013年以前PPP的各种中文译法,与中文法定称谓无关。一方面这种做法不够规范,另一方面也无法反映PPP在中国的发展实践。“简称”意思是简单地称呼,一般由原词语中有代表性的词语组成。我认为,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为“政社合作”较为合适,既来源于中文原词,又字数适中、易于理解。

2014年以来,政社合作在中国经历了大规模发展,由于国有企业是社会资本的主体,中国政社合作的规律已经明显不同于英法等国的PPP。中国的政社合作既包括政府和私人企业的合作(PPP),也包括政府与国有企业(SOE)的合作(PSP),因此有关各方在认识不一致情况下对中国PPP的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目前,若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翻译回英文,用PPP可能不会被国外学术界认可,因为他们PPP的概念和理论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内涵,很难适用于PSP

如何将政社合作译回可被接受的英文呢?大岳研究院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政社合作的本质是Public Enterprise Partnership,包括PPPPSPPublic SOE Partnership)两部分。这种说法比较符合PPP在中国发展的现实,因此我建议将政社合作的英文翻为Public Enterprise Partnership,简称PEPPEP不同于PPP进入中国时的中文译法“政企合作”,后者对应的是PPP。这种处理可以解决PPP的国际交流问题,也可以解决我国企业参与国际PPP的问题。我国的任何企业都不是外国政府所属的企业,到国外做项目都必须遵守PPP规则。国外政府处理与其所属国企的关系(如有)则可以借鉴我国的PSP经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为“政社合作”,将“政社合作”翻译回英文时用Public Enterprise Partnership,简称PEP(包括PPPPSP两部分)。PSP理论是中国PPP参与者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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